律师简介更多>>
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最近更新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经裁决支付职工两倍工资

来源:缪红星律师网  作者:缪红星  时间:2013-01-02 13:41:43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6日,申请人杜某到被申请人某园林公司从事绿化工作,并与项目经理约定年薪工资5万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某园林公司平时按月发放申请人杜某生活费400元,其余工资另行结算。申请人的日常工作由项目部具体安排,工资由项目经理核定发放。杜某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点工作,被申请人从未支付加班工资,且在申请人的工作记录方面,被申请人存在漏记行为,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32016元。2012年5月8日20时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项目经理夏某因记工费用发生冲突互相厮打,双方均受伤。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等问题与被申请人产生争议,遂聘请律师进行代理,缪红星律师作为本案申请人杜某的委托律师,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仲裁: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万元;3、支付扣发的工资2万元;4、支付加班工资1.6万元;5、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本案焦点】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双方劳动合同未签订的赔偿数额及拖欠工资的支付,申请人杜某的仲裁申请能否等到仲裁庭的认可,尚需进一步的审理。
【律师办案】
        缪红星律师在接受申请人杜某的委托时,杜某因与项目经理夏某冲突造成夏某轻伤,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律师在了解了杜某当前的情况之后,对于其冒然与夏某起冲突的行为进行了纠正和引导,杜某在听过律师的解释之后,也为其之前因不懂法律的冒失行为深有悔意。对于此类劳动纠纷案件,作为弱势的一方因一时愤慨想通过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非常不可取,反而会给自身带来不利的影响,本案中杜某和夏某之间的冲突行为造成夏某轻伤,杜某将涉嫌故意伤害罪,若夏某提起诉讼,杜某将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缪红星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在代理的过程中向杜某讲述清楚各种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力求最大程度的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言归正传,在本案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何时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杜某于2011年3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故时间应从那时算起,但被申请人对该时间存有异议,根据举证规则,被申请人对于其减持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故缪红星律师主张的2011年3月6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得到了当庭的认可。
在明确了劳动关系订立时间之后,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缪红星律师认为应当按照杜某年薪5万的工资标准予以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夏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自2011年3月至2012年5月,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工资32016元,尚欠20000元工资没有如期支付,某园林公司应给予支付,在一年多的工作期间,杜某存在多次加班,被申请人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因合同未签订,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按照法律规定,某园林公司应就保险费用进行补偿。
        在庭审的过程中,缪红星律师据理力争,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一进行辩驳,缪律师对法律条款的精通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庭审间的沉着冷静、处变不惊中充分体现出来。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和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肯定,对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文件规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月,故对申请人的二倍工资标准仲裁委员会认定为930元/月。对于加班工资及扣发工资,因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未能得到支持。而社会保险的缴纳因属于行政范畴,仲裁委暂不做处理。综上,裁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 023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律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缪红星律师在此温馨提示:
作为一名职工,若想全面维护好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建议可以多多阅读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这样,当你进入一家公司时,就可以知道公司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以预防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你就能知道用人单位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做到理性对待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