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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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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再审获胜

来源:缪红星律师网  作者:miaohx  时间:2013-01-08 12:59:39

【案情简介】
  原告石某与被告江苏某科技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厂房及场地等出租原告使用,租赁期为2年以上。在原告租用期间,2010年2月10日某科技公司将出租给原告的厂房、办公用房及场地出售给连云港市某有限公司。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5万元。事后,原告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就提前终止合同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诉讼。该案经连云港市灌云县法院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5月17日,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2012)灌商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后原告石某将被告江苏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改为原公司的股东:孙某、张某、潘某、朱某、李某。
【本案焦点】
       从案情中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按约履行义务,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原审原告租赁期间内将租赁资产转让他人,造成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提前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该赔偿。本案某科技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清算主体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即以公司对外无债权债务管理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有关公司未清算的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清偿责任的,应由该清算主体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在原审立案后,判决前,被告某科技公司已清算结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已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该被告公司的股东在未对原告的租赁合同纠纷将要承担的债务作出处理,是否应当承担公司债务。但被告公司股东认为被告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应该承担赔偿义务的法定条件,原审原告不是某科技公司已知的债权人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定价的基础和依据,故被告不应该承担债务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原审诉讼过程中进行公司注销,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有该公司股东承担的认定。再审法院将如何进行审理呢?且看律师办案。
【律师办案】
    缪红星律师在本案中,是原告石某的委托律师,因一审的审理结果导致不能执行,于是原告和缪律师联系进行案情沟通,缪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了剖析和阐述。在交流过后,原审原告听从缪律师的建议申请原审法院重审,在法院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重审后,委托缪律师代理本案重审相关法律事宜。在接受代理后,缪红星律师沿用其一贯的办案作风,首先是对案件情况资料的充分吸收,在资料中找到律师需要的将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细节,同时对于案件的关键矛盾进行把握,本案中,原审被告公司的股东罗列了原审原告擅自转租厂房且未付租金违约在先,被告某科技公司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应承担赔偿义务的法定条件等抗辩理由,要求再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缪律师从这两个方面出发,找寻资料和证据,证明原告在原审期间有故意规避债务的情形,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因此被告原某科技公司的5股东理应要承担责任。抓住了案件的主要矛盾,最终法院采纳了缪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进一步的审理,最终充分认可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一、撤销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二、原告五位股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审原告石某损失人民币1374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邮政送达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850元,由原告负担2850元,原审被告负3000元。缪律师通过诉讼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公司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未成立清算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主体。89条,清算主体未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即以公司对外无债权债务等理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清算主体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承诺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有关公司未清算的债务均由其承担清偿责任的,应由该清算主体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法院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审的诉讼结果,本案经过反复,但在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互相信任支持的配合下,将案件最终得以最终顺利执行完结,这是律师实力、责任的一种证明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