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来源:缪红星律师网 作者:miaohx 时间:2014-08-09 06:59:39
委托人:林某 委托事项:为被告人季某作罪轻辩护
承办律师:缪红星 审理结果:成功辩护
【案情简介】
《起诉书》称: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季某明知刘某(另案处理)销售的白酒是假冒江苏XX酒厂股份有限公司“XXX”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以每箱1000元的价格购买88箱。被告人季某以每箱1360元的价格销售87箱,以1380元的价格销售1箱,销售金额共计119700元。2012年9月,被告人季某在销售上述假冒“XXX”注册商标白酒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箱。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材料,认为被告人季某销售明知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真相】
辩护律师调查的事实真相是:被告季某从刘某处江苏XX酒厂股份有限公司“XXX”酒共计88箱,并低于市场流通的价格进行销售,后在第三次销售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经相关检验部门检验确定为假酒。涉案价值119700元。
【律师辩护观点】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2012年9月向出售的20箱假冒“XXX” 注册商标白酒行为,因货款并未收取,不存在销售金额,故不应该认定为犯罪行为;2、被告人季某主观恶性较小,对公安机关抓获l刘某起到帮助作用,认罪悔罪,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罪告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季某违法所得229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20箱假冒江苏XX酒厂股份有限公司“XXX”注册商标的白酒,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客观上使大量的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不构成犯罪。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1)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质量;(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假冒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如果是将还未有人注册过的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属于违反注册商标管理的行为。
3.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本条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即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销售的商品假冒了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商品本身是伪劣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