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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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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资格的认定

来源:缪红星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05 12:46:05

  案情:
    2008年5月12日,陈某与杜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杜某将自建的住房一套作价6万元出卖给陈某。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杜某购房款12万元,杜某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陈某。2010年6月,陈某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户籍从市区迁入该村,但该房屋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1年6月因旧城改造该村被纳入拆迁规划,双方对房子权属问题协商未果。杜某遂以陈某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是否是该村村民,是否享有村民资格。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将户籍迁入该村,但该村至今未向其分配承包田、亦不承担任何农业义务,因此陈某不是该村村民。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已将户籍迁入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对吴陈某的户籍迁入行为予以认可,因此陈某是该村村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是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权利。而本案中,吴某购买的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房屋买卖不仅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亦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李某与吴某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二、根据全国人大、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规程》、《村委会组织法学习读本》中对“本村村民”作了专门规定:“本村村民,地域性户籍概念。专指具有农业户籍,生活在某一村庄,并与该村集体财务有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本案中,陈某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户口虽迁至该村,但该村委会至今未向其分配承包田、亦不承担任何农业义务,与该村集体财务无任何联系,因此,陈某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特别提示:“城镇居民未经又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购置农村宅基地,也不得购买农村住房,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