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更多>>
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最近更新

股权质权有什么问题要注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26 16:15:06

  导读: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那么在实现股权质权时要注意什么样的问题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实现质权应注意事项

  质权人实现质权应注意几点:

  (一)出质股权折价、变卖或拍卖,均导致股权转让,必须遵守股权转让的规定。

  例如出质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拟折价或变卖给公司股东外的人的,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且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出质股权是上市股票时,必须在深沪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如出质股权为国有股权的,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作为转让参考价,而且即使在质押时已获批准,转让股权时仍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再次审批。

  (二)出质股权的折价或变卖的价格条件需要公允、合理。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如存在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转让或置换等行为时,均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多少或是以什么样的价格变卖,不全是出质人、质权人或交易第三人决定的,必须符合“市场价格”这一参照标准。而在出质人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该价格须以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形成: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另外,国有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也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或者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同时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转让价格,也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维护质权人其他债权人权益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上述规定的目的。

  (三)出质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出质股权折价、变卖如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质人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合同,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四)诉讼仍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重要方式。

  我国担保法第71条对动产质押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这说明在出质人不配合时,动产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拍卖或变卖出质动产。由于担保法规定权利质押未规定的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股权质权人也可以自行拍卖或变卖出质股权。然而我国现状是股权是一种“记名财产”,被质押后依然在出质人名下,质权人要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基本上行不通,只能向法院诉讼解决。唯一的例外是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借款,在借款合同期满而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依约定通过其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但这只是国家为解决券商融资提供的特定模式,更多情况下质权人还是要通过诉讼实现其质权。

  股权质押不仅可以提供担保,更有可能为公司带来融资,之所以大家推崇这一质押方式是因为其股权价值。但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股权价值在出质时可能有价值较高,可等到要实现质权的那一天很可能已经贬值,那时候质权人也只能感叹“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了。所以为了避免悲剧发生,质权人在进行股权质押时一定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方式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