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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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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与制的完善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7 16:57:53

  我国宪法规定,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但宪法规定的民主管理原则并没有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中得到有力的贯彻。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 很多资料显示我国不少企业职工的地位不仅没有得到巩固, 反而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开始受到动摇。在当代,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日益复杂, 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于职工的素质和主动参与意识, 完善职工参与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的职工参与制度:

  (一) 公司职工参与制度立法思想的调整。

        职工参与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民主和“劳资同权、劳资平等”。企业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相结合的场所, 两者都是企业的生产要素, 企业的经营并不是单纯的财产管理, 企业家所营运的对象既包括了股东投入的物质资本, 也包括了劳动者投入的人力资本, 企业营运妥适与否不仅为物质资本投入者所关心, 也为人力资本投入者所关心。因此, 不论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如何, 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均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我国应修改宪法和公司法关于职工参与制度的立法思想存在所有制的偏见, 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参与制实行相同的标准。

  (二) 在利益一致性的前提下重新定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公司法规定,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公司法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未进行明确的定位。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与发达国家先后出现及现存在工人委员会( 丹麦) 、企业委员会( 德国) 、经营协议会( 日本) 在形式与功能上颇为相似, 都是由职工或经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所组成, 都有权代表全体职工对企业管理进行多层次的参与。这些机关在长期的工人运动过程中逐渐地具备了作为“劳资协议机构”的属性。我们可以将职工代表大会定位为协调职工与企业关系的“劳资协议机关”, 职工就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就自已关心的利益问题和相关的企业决策, 在法定权限内与企业经营者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和罢免权; (2)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审议和通过权;(3)对制订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咨询建议权; (4)民主评议、推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三) 职工持股制度的完善。职工持股制度为职

  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所有权依据, 对于增强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监督以及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法的完善可以使职工持股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以使职工持股制度有了法律的保障而得到较快的发展。我国应尽制订规范职工持股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包括税收优惠方面的法规。实行员工持股不能搞平均主义, 也不能过分悬殊。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层与基层员工之间的持股比例应有科学合理的界定。

  (四) 职工董监事制度的完善。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使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 使决策层能听取职工的意见, 有利于公司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并使公司决策容易得到职工的贯彻落实。我国应摒弃所有制的偏见, 规定凡职工达到一定人数的公司都必须统一实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并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数的最低比例, 以保证广大职工的意志能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发生作用。结合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 我国公司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比例应不少于全体董事、监事人数的1/3.在立法上还应完善职工董事、监事的选举、罢免程序及其职责。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董事、监事的职责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 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重大议案时, 职工董事、监事应充分表达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并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反馈,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 2) 应按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决议精神, 在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 3)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4) 定期接待职工来访、接受职工的质询和咨询。

  (五) 大力完善和深化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是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重要内容。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曾形象地指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电灯是最好的警察”。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让广大职工知情, 是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前提。2002 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知》中指出, 要切实做到企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 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未经职工代表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更应向职工公开, 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 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我国应大力完善和深化厂务公开制度, 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六) 加强工会的独立性。

        工会作为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 它的基本职责就是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大多情况下, 工会组织主要在企业资方利益与职工利益发生冲突或劳资关系出现对抗问题时, 才显现或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而这一作用的发挥的前提必须是工会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 工会的组建主体应该是企业职工, 而非企业, 其经费也应由工会职工缴纳, 而不应由企业拔付。我国应修改工会法第十条, 明确规定企业工会的组建权不在企业而在劳动者, 并规定的工会由职工自行缴付。只有加强工会在人事、经费上的独立性, 工会才能较好地履行自已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