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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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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30 17:44:11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即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 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种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为“绝密”、“机密”、“秘密”三极 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极; (二)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极; (三)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极。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表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秘书和行政部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行政部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产品报价,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

  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行政部,由行政部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以若干金额罚款。 (一)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规定; (三)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 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出卖公司秘密的; (三)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 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 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这知悉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