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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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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的承担种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2 18:31:27

  一般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一)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一)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