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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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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执行中止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8-30 16:27:57

  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执行中止规定是:法院受理破产诉讼案件后,其它的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都会根据法院受理的情况而中止,这在法律上是明确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当在提出破产后,中止其它程序。

  一、企业破产法中关于执行中止规定是什么?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管理人接收债务的财产,而所有的保全和执行程序都会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公司企业在申请破产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执行中止的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公司的法人应当主动对其它正在申请的程序进行中止,避免产生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