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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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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清算程序的启动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4 11:39:25

  公司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解散清算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自己组织清算而无须外力的介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天内组织成立清算组。只要公司严格遵从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清算,外力没有理由进行干涉,因为公司清算本来就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

  公司清算应当自行组织,但在出现特定事由时,出于对有关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司法救济。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在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精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具体事由包括: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2、虽然成立清算组织但故意拖延清算;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新生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将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股东,在公司债权人没有申请法院制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权10%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一定份额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份的具体事由:(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