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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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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的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4 11:30:13

  新企业破产法对国有企业破产采取了有条件的双轨制,规定了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两种形式和机制,但同时对政策性破产设置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第133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该条系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原则性规定。

  对国有企业破产的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一、政策性国有企业破产由国务院在2007年6月1日前确定一定期限和范围,超过期限的国有企业或没有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破产仍然依据新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

  二、国务院规定的只是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事宜,即在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等文件中规定的,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无偿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出让取得)及其他财产,即使已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其变卖所得也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对破产企业形成的银行呆坏帐的核销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审批程序等事宜。除此之外的有关破产程序、管理人制度等均应依新破产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