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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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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9-27 09:05:54

       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我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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