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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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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死亡的家属安置问题的咨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7:04:12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法律咨询:关于工伤死亡的家属安置问题的咨询

我朋友因工伤死亡,在邮政部门任职。因是重组家庭,所以与现任妻子并未注册结婚且已经同居近3年时间,已怀孕6个月。请问这能作事实婚姻来享有抚恤金吗?能作为财产分配对象吗?腹中小孩能作为未成年人享有赔尝金或抚恤金吗?

律师解答:

我国目前对于1994年以后的同居不认可为事实婚姻。

腹中胎儿不能作为未成年人享有赔偿金。但对于其遗产可以保留一份额以继承。

现在对于现同居女子需要考虑的是需要取得胎儿为死去男人的遗腹证据才行。

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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