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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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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抗辩事由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5 14:01:21

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受害人的请求不成立的事实。对抗侵害人身自由权侵权责任构成的抗辩事由是: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进行。包括: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如依法逮捕、拘留、劳动教养等。

2)公民依法自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制止犯罪,扭送人犯。

3)因执行职务而强制他人非按他自己的意志的行动,如在灾害事故中强制他人离开灾区,因爆破而临时禁止在公路上通行。

2正当防卫。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对非法侵害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进行防卫,为合法行为。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能来自自然力,也可能来自人的行为。如果采取临时限制或控制他人的自由的方法就可以避免危险,为合法行为。

4自助行为。当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自由加以适当限制,不为侵害自由权;但这种限制自由的行为必须适当,超出适当范围,即为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同意,是侵权法的一般抗辩事由,但处于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场合,却不能成立。因为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不得自行抛弃。行为人如果以受害人放弃人身自由,同意对其予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抗辩事由时,不能否定侵权责任的成立。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