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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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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事故获双赔的正当性依据问题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5 14:01:29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2007年12月20日下午课间,原告马某在学校操场上玩耍时被另一同学压趴致左肱骨骨折。先后经宁国市中西医骨伤专科医院、宁国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3391.40元,马某已从侵权方获得了相应赔偿。另原告曾于2007年9月1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师生平安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3000元、附加住院治疗6万元,保险期限至2008年8月31日。现双方因保险理赔事宜发生纠纷而成讼。
律师回答:
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就原告的医药费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应按80%予以理赔。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68条之规定,人身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双重求偿权,其可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人主张,该权利不因一方已为赔偿而丧失。
财产保险的赔偿要符合等价交换的市场逻辑,不允许当事人获得双重利益。但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其价值不能用货币量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额的确定也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否则无助于对人自身价值的表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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