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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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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因工期及质量问题引合同纠纷,上诉法院发回重审

来源:缪红星律师网  作者:miaohx  时间:2012-12-19 13:13:07

【案情简介】
       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项目中的消防设备安装工作,《合同》规定工程质量标准是按照国家消防规范施工,有某市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合同价款约定为800000元,工程款的支付约定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付工程款的80%,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97%,工程余款的3%作为保修夏,一年后退给原告。竣工验收与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即按合同进行施工,于2009年8月份工程完成,超过了约定的工程期限25天。原、被告会同某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合同工程验收合格,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在工程进行中已经给付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640000元,后因各种因素致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且超过了保修期限,被告认为是原告在工程施工期间遗留问题所致,并且提出工期违约及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扣款,原告认为工程经验收合格,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双方一直就工程欠款、工期和质量问题协商未果,从而导致纠纷。
一审中,某建筑安装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某消防工程公司违约,某消防工程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满,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审判决结果无效,要求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拖欠费用及利息。
【本案焦点】
        从案情中可以看出,在验收合格之后,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且保修期限已过,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应支付拖欠的款项160000元,但被告认为该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原告在工程期间的操作致使,故原告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二审法院将如何进行审理呢?且看律师办案。
【律师办案】
        缪红星律师在本案中,是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的委托律师,因一审的审理结果不尽人意,某消防工程公司负责人经过多方打听和了解,得知缪红星律师的办案经验丰富,且胜算率大,在律师行业内拥有良好的口碑,于是原告公司负责人和缪律师联系进行案情沟通,缪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对本案进行了简单的剖析和阐述,让原告公司负责人对案件有了理性的认识。在交流过后,缪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耐心负责的态度让原告公司负责人感到二审尚有希望,于是委托缪律师代理本案二审相关法律事宜。缪红星律师以其专业权威的律师形象再次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开启了又一次律师事业的征程。
在接受代理后,缪红星律师沿用其一贯的办案作风,首先是对案件情况资料的充分吸收,在资料中找到律师需要的将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细节,同时对于案件的关键矛盾进行把握,本案中,某建筑安装公司对于工期及工程质量问题颇有异议,于是缪律师从这两个方面出发,找寻资料和证据,证明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在这两个方面并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抓住了案件的主要矛盾,缪律师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中就显得游刃有余了。
        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一审被告所称工期延期的问题,根据缪律师的调查,工期顺延一方面是因为天气问题,不适宜工程施工,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施工期间,被告某建筑安装因拖欠工程款未支付,致使工程拖延20天,由此可见,致使工程延期的因素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不存在过错,一审被告所诉的延期违约责任不应由原告来承担。关于工程质量的维修问题,因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即便工程存在问题也只是保修的问题,不应存在工程质量缺陷一说。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保修期已经过去,且一审中某建筑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工程出现问题是工程施工期间所致,综合总总资料证据来看,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应对案件的实情重新予以确认,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
缪红星律师据理力争的代理意见,严谨的思路和优秀的辩护口才,再次若能够让对方律师无言以对。法院经过进一步的审理,最终充分认可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发回某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6元,退给上诉人原告某消防工程公司苏北分公司,缪律师通过诉讼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院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本案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胜利,缪红星律师运用其老练的办案及庭审经验,将案件最终得以扭转乾坤,这是律师实力的一种证明,同时也是律师对当事人负责任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