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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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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污水处理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引深思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9 15:12:53

某县一个污水处理施工项目,中标人为一家外省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是这个《仲裁申请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中标人);建设单位为某县的归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一家投资公司协议由这家投资公司

  某县一个污水处理施工项目,中标人为一家外省房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是这个《仲裁申请书》的申请人(以下简称“中标人”);建设单位为某县的归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一家投资公司协议由这家投资公司筹集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执行期间停工后又进入一家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后承包人”)。

  中标人提请的《仲裁申请书》要求建设单位赔付临时设施费、误工、窝工损失及违约赔偿共245万元和仲裁费用。

  理由表述:中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在建设单位未完善施工手续、施工水电等可以施工条件下,应建设单位请求于2005年3月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合同规定开工后7日内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15%,一直未支付,基于以上两种情况,造成中标人的施工人员窝工、机械设备闲置,经多次与建设单位交涉未果,被迫于同年7月全面停工。停工后建设单位未书面及口头通知,重新选定了另一家施工单位,强行进入建筑工地施工。在此期间由于民工讨要工资,政府部门出面以政府名义垫付了150万元,而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现场临建、临电和部分变更项目的工程费未予支付,要求仲裁。

  提供证据:中标通知书、合同、进场通知书、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招标文件及其他施工过程中的发生的来往函件等。

  一个答辩书从提头到尾就一张纸。明确表示,施工合同不是我们签的,从没刻过这个合同专用章,法人的私章也不对,从未与中标人签过合同,根本没有合同中的法人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全都不对。理所当然的该合同对我建设单位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内容更是与我建设单位无关。而在答辩书里还没有忘记告戒中标人,草率与他人签订合同,误入歧途,教训深刻等。

  提供证据: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办理交接工作的请示;工商局出具证明;县公安局出具证明及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印章刻制中心证明;与另一家签订的施工合同;法定代表人证词等。

  这时,给仲裁庭提了个难题。第一是项目法人主体的确定;第二是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才是赔偿的问题。

  那么先从建设单位主体开始分析吧:

  1、 招标过程的合法性

  本工程招标投标,是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定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委托的是工程类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代理范围有监理、土建安装施工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过程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