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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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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类型(九)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9 15:12:56

2、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 对结算程序进行调整,将造价工程师的核实和承包人对结算文件的修改作为办理结算的程序之一。 (1)初步核实。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同时抄报发包人。 (2)修

  2、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

  对结算程序进行调整,将造价工程师的核实和承包人对结算文件的修改作为办理结算的程序之一。

  (1)初步核实。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同时抄报发包人。

  (2)修改结算文件。承包人应按照造价工程师的核实意见修改结算文件,按照造价工程师的合理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并再次提交结果文件。但是承包人可以保留其认为正确的意见。

  (3)再次核实。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再次递交的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签发结算支付证书或不完全结算支付证书。

  3、甩项结算制度

  对结算中存在争议部分的,规定了甩项结算办法,即先就无争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避免了发包人借此拖欠工程款:

  (1)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应在7天内予以认可并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生效;造价工程师在随后的7天内,按生效的结算文件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上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争议的规定处理。

  [案例]

  1998年4月,北京美食宫就其内部装修工程与北京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由北京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承包北京美食宫内部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概算加增减;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价款暂估为14,000,000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由北京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负责该工程的组织验收工作。合同签订后北京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即按合同约定对北京美食宫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并于同年7月施工完毕。北京美食宫即开始营业,北京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多次告知其该工程未经验收不能使用,否则由其承担责任,但北京美食宫仍然继续营业,并以未经验收为由拒不支付尚欠工程款2,800,000元。在此情况下,北京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多次与北京美食宫进行协商,请其组织验收,但北京美食宫以合同约定为由,理应由北京装饰设计工程公司负责组织验收工作,否则就不支付尚欠工程款2,800,000元。北京装饰设计工程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建筑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8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美食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从上述案件介绍看,本案的焦点在于工程竣工后由谁来负责组织验收和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验收的工程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工作的责任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责任。因为工程是属于发包人的财产,故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处理。如果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看,承包任务完成后,工程项目由承包人交付发包人,也应当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组织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又是发包人的权利。就义务而言,发包人对已竣工的工程,必须及时进行验收。由于没有及时进行验收而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权利而言,发包人只有接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才意味着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合同中虽然约定由施工方(承包人)负责组织验收,但该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发包人不能将理应由自己履行的义务转嫁于施工方,同时由于发包人没有及时组织验收而给施工方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且,这样的约定有违法理和常理,由卖东西的人替买东西的人验收购买的商品是不可思议的。另外,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如果离开了发包人,竣工验收根本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