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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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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的比较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8-27 07:29:16

核心导语:嫖宿幼女罪其实就是对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一个保护,近日最高法表明这个罪名的保护未到完善,需要进行废除,我们可以进行回顾这个罪名与及在奸淫幼女又是一个怎么样的要求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下文。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普通加重情节。(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该款确定罪名为奸淫幼女罪。而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罪名取消。)

  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共同之处在于:从客观行为上看,行为人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但二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嫖宿幼女罪的对象为卖淫女,行为人一般付有嫖资。

  其次,从行为场合来看,嫖宿幼女罪一般发生在嫖娼场所,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

  再次,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嫖宿幼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罪名,行为人出于嫖宿的目的,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而卖淫幼女是自愿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强奸罪则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奸淫幼女所侵犯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被害人为幼女而予以奸淫。

  最后,从法定刑上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强奸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相应地,从管辖上来说,嫖宿幼女罪由基层法院管辖,而如果定强奸罪,鉴于情节严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为轻。

  由于上述两罪均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我国刑法学界有人认为,奸淫幼女的行为与嫖宿幼女的行为两者实质上并无不同。刑法之所以规定奸淫幼女罪,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惩。1997年刑法对同一行为分列二罪,设置不同的刑罚,与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嫖宿幼女同样是对法律保护的幼女的身心健康的侵害,不能因为该幼女卖淫而另当别论,嫖宿幼女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而且该行为还有伤社会风化,因此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与强奸罪的危害性相当。由于二罪均由同一犯罪行为造成,具有共同的犯罪对象,都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学界有人建议将嫖宿幼女作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一种情形,取消嫖宿幼女罪。近日最高法表达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意见,那么这个意见的表达将如何生效,是否将会从新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