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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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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11 18:35:39

  羁押是一种公安部门对犯罪分子的强制手段,为了在弄清楚犯罪过程的整个过程时,对其采取的一种限制性措施。那么,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37天)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第92条)

  1、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第69条)

  2、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58条)

  3、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第58条)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24条)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24条)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27条)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138条)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第140条)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第140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5、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5个月+10天)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第168条)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第178条)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计2.5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196条)

  二、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

  如果被羁押人是因违反刑法的规定被羁押,说明被羁押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拘留就不是处罚了,而是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案件的不同分为3天、7天、30天。最长时间就是30天。如果公安机关想要继续羁押人犯,就必须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向检察院提请变更强制措施—逮捕。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