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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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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有哪些情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5-05 15:07:29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有哪些情形?

  一、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有哪些情形?

  1、合同承受。

  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二、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后还要履行吗?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

  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