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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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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债出新招 提前让夫死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9 11:03:02

2002年1月中旬,江苏省海安县吕某之夫周某向原告邓某赊购了一批面粉。同年4月6日,周某向邓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邓某货款2608元。不久,周某突然因病去世。邓某向吕某追款近2年,吕某一直拒不给付。2004年4月24日,邓某凭欠条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提出该债务系吕某家庭债务,其夫亡后应由吕某全额承担。
  第一次庭审时,吕某却辩称,其夫死于2002年农历二月初四,即公历2002年3月17日,火化于二月初六。她再三声明欠条不可能为其夫周某所书,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吕某所讲,其夫是2002年公历3月17日去世后二三天内前往海安殡仪馆火化的。为慎重起见,主审法官赶到海安殡仪馆,翻遍了2002年的全部火化记载册,却未发现周某的火化记载。
  5月下旬,一知情群众提供说周某并非火化于海安而是邻近的东台市。主审法官得到消息当天即乘车前往东台市某殡仪馆,调出了周某在该馆的火化发票。发票记载的日期表明,周某于2004年公历4月22日火化于该馆。死亡日应在欠条落款日的后面。
  第二次庭审时,法庭认为,被告吕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某所辩,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