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用及缴纳期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1-14 15:52:13
1、申请费: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和申请附加费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
2、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3、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4、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
5、实质审查费: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6、延长期限请求费: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
7、恢复权利请求费: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提出请求的),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内(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提出请求的)。
8、复审费: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9、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除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
10、年费: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11、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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