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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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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无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31 09:12:49

  导读:在合同的签订中一般分为格式条款与补充条款,而格式条款是事先拟定好的条款,能够方便当事人重复使用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尽管能重复使用,也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其责任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3、加重对方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