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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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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首付数额致合同解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19 11:46:33

  25岁小伙王某想在胶州市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后经某中介机构介绍认识了户主李某,经双方协商签下协议交了定金,但却被告知李某单方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王某一怒之下将户主李某告上法庭并要求双倍赔偿违约金。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于2011年4月7日与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王某购买李某房产一处,价格为503000元。同时约定,王某需办理贷款,并按照贷款的程序付款。李某应现将其房屋确权并过户给王某并提供给王某相关贷款所需材料。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20000元。

  合同也签了,定金也交了,照理说等手续办妥了就可以买卖成功了。但是就在这办手续的过程中又出现了问题。双方就首付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产生分歧,后经几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而合同中也未约定此项,故导致了这起纠纷。

  户主李某坚持声称,本合同约定房屋标价50万元,王某仅支付2万元定金就要求李某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王某,导致了履约风险全部由李某承担。故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不符合交易习惯及违反公平原则,应予无效。

  而王某则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李某出具的定金收条一份、2011年5月7日双方就购房争议谈话录音一份,证明李某中途毁约。

  后经胶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在十日内返还王某定金2万元,并自行负担贷款以来的所有利息。购房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清楚,否则极易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