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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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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防农民工工伤认定的几大误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1-20 09:33:23

导读:几经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做出比较全面、完整的规定,但是,由于职工遭遇伤害、特别是意外伤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案件难以全部被条例所涵盖。当职工遭遇某些意外伤害,工伤认定出现分歧与争议时,应特别注意提防下面四个误区,依法维权   ...  
    工地值班时受伤的责任承担?
  【案例】江某是一家工程建筑公司工地值班员。2011年10月初某晚在工地区巡查时,被拴养在工地内的,被闯进工地的狼狗追赶,导致受伤经住院治疗确诊为腰椎骨骨折,10级伤残。事后,江某找公司领导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认为应由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江某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江某是该公司正式职工,他被狼狗咬伤事故发生在工作单位的工地场区之内,且正在履行职务工作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伤。既然属于工伤,就理所当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江某如何与狗主人交涉,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江某的工伤认定。
  非因工伤亡,能否认定工伤?
  【案例】张某系一家企业职工。身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2012年5月某日上午,张某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张某的妻子找到张某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单位则以洪是因自身发病而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张某死亡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应享受工伤待遇。
  自愿加班期间受伤,是否能认定工伤?
  【案例】周某是一家钢厂技术员。2012年3月24日(双休息日),马某回单位取东西,正赶上公司内的动力车间在安装一台新设备,便自愿帮助调试,登高操作中不慎从2.8米高机台摔下,经鉴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周某向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认为,周某并非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受伤,不应属于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八小时之外的加班工作时间。周某虽是自愿加班,但公司并没有加以制止,应视为以默许方式允许并接受了马某加班参加工作。周某的自愿行为完全是为了工作,应当认定周某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社交活动受伤,应该认定为?
  【案例】赵某系某公司业务员,专门从事销售工作。2011年8月11日晚赵某出于联络客户、拓展客户的目的,在得到销售经理同意后,陪同2名客户人员一起报名参加一项活动,在活动期间,不慎摔伤,造成脊椎系统截瘫。经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后,赵先生向公司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赵先生参加活动,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到伤害;至于销售经理的同意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工伤,简单地说,就是因工负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强调的是因工作受伤。结合本案,首先,赵先生是为了拓展客户的目的而陪同客户一起参加游乐比赛,完全是为了工作。其次,赵先生是在得到主管领导同意后,参加活动,可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伸。再说,联系客户的一些活动难免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进行,若不将此类在社交活动中受到的伤害界定为工伤,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违背了工伤设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