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更多>>
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最近更新

工程施工合同要如何审查?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20 22:44:38

  导读: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进行施工合同审查,那么要如何审查施工合同?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二、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

  三、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四、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五、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六、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七、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八、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