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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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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的范围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5-27 15:57:07

  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现在的医疗水平还不能完全的治愈所有的疾病,患者在就医的时候医生不得对其的病情、服用的药物等情况进行隐瞒,这是患者知情权的一种体现,那么患者知情权的范围包括那些呢?

  一、患者知情权的范围

  1、医疗行为知情权。

  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包括相关手术、相关检查。

  2、医疗费用知情权。

  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医疗资料知情权。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提供的义务。可以复印的病历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手术同意书等记录患者客观情况的客观病历。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

  4、医疗争议知情权。

  发生医疗争议后,患者或其家属应有权参与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求有利害关系的鉴专家回避的权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同时,患者对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等享有知情权。

  二、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或改革的方向

  1、应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医方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案记录是客观反映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资料,其书写应当慎重准确。而部分案件在质证中所反映出的病案书写不规范以及涂改、补记、漏记等现象较多,这些病案资料在诊疗过程中又实行由医院方单方保管,患者一旦发现涂改等现象,就会认为有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之嫌,就会对医院辩称的理由产生怀疑。在医疗器材方面,钢钉断裂等问题多年持续发生,是质量不好、安装不当还是患者未按医嘱休息?这是争论已久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一些钢钉断在患者骨内,甚至是椎体内,确实给患者带来了较大的痛苦和担忧,医院应加强对钢钉质量的把关和解决技术上一些问题。无论是患者知情权的落实还是同意权的履行,我国医方都做得不够,医方没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权的实施是患者的权利还是患者家属的权利”。

  这样基本的问题,有很多医院管理者还搞不清楚,从而导致了五花八门的知情同意书签订方式的产生。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我国医疗机构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得到提高的问题。如何保护患者的权益,这需要整体在观念上调整。医患沟通的有效性不是单靠一个知情同意书来体现的,这是个过程。现在有的地方在搞医患沟通制度,就是为了重建医患双方的信任。有了信任,所谓的知情同意才不是强方对弱方的强加!

  2,应明确规定侵犯患者知情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有关资料显示,约有75%以上的医疗伤害事故来自医院运作系统错误或制度设计的缺失,而另25%则是来自医疗人员疏忽或训练不足所致。因此,除从医疗系统和机构的运行机制缺陷中提高病人安全外,医务人员还必须本着谨慎的态度,遵照医疗法律法规和各项诊疗常规开展医疗活动,才能创建出一个较低风险的医疗环境,从预防差错、暴露差错和减少差错的后果等全方位地提高病人的安全。倘若医务人员未能依照医疗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诊疗常规而开展医活动,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权究竟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在当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三、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履行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是依靠医护人员积极主动履行其告知义务的行为来实现。

  因此,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特别注意下列几点:

  1、关于医务人员告知说明的内容。

  2、关于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评价标准。

  一是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时应该以患者所能够理解的术语和方式进行解释,否则,就不能认为是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即使有患者的“同意”,也不能认为是合法的“同意”。

  二是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一定的调查研究,使患者有精神准备。

  3、关于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即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的免除。

  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依据法律给予医生强制治疗的权限;

  二是危险性及其轻微,并且几乎不可能发生;

  三是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务人员的说明;

  四是如果告知可能给患者带来不利影响;

  五是在属于紧急避险的特殊情况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