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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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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债权问题的分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4 11:40:02

  所谓破产债权,即指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清偿的债权。具体说,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靠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⑴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破产债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为基于破产宣靠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

  必须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

  ⑵破产债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破产债权是请求权,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财产请求权是指具有金钱价值而可以从债务人的财产中获得清偿的请求权,或者虽不直接表现于金钱价值但可用金钱价值估算的请求权,诸如价金给付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请求交付货物的请求权等等。

  破产债权是以破产财产所有人为义务主体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是具备破产法规定条件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