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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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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的优势主要有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4 11:17:19

  与破产清算相比,特别清算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其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也兼顾了效率的实现。破产制度虽可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但当事人往往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时间与费用。这种成本在当事人自愿或财产已经显著匮乏的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这是追求公平受偿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但是,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并不多,利害关系人很容易达成某种协议,进入破产程序可就并不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考虑到破产程序会耗费巨大的时间、精力与费用,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以比较简便、快速的特别清算方式解决企业的清算问题。这时,如果法律强行规定,只要资不抵债便要进行破产清算,那么,无异于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强奸。

  与普通清算相比,特别清算主要具有如下优势:在普通清算中,清算都是由股东自行进行的,债权人并不介入,法院也只起到消极监督的作用。这种清算形式往往依赖于股东自身的善意及公司自有资产的充沛。若股东在清算中违反其诚信义务,故意阻碍清算的进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公司资产并不十分充分,有难以完全清偿债务之嫌,普通清算就很难发挥其作用,达到保护相关利益人的立法宗旨。特别清算制度的确立即解决了上述问题。一方面,各国特别清算制度普遍设立有债权人会议及监理人,相关利益人可以通过召集会议的形式,形成其整体意志,监控清算的进行;另一方面,法院也会凭借其较强的中立地位和公信力,积极介入清算之中,监控整个清算行为的进程,防止清算人的行为侵害公司或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