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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红星律师,1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淮安市律师协会会员,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缪红星律师具有多年大型公司的服务经验,参与过多起工程类法律事务,分析问题逻辑性强,思维缜密,法理知识丰富;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熟悉政府部门运作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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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2-17 08:51:16

在建设工程中,经常发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何者优先,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应当由一般抵押权优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否则,会出现定作人于该优先受偿权设定后,再在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使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实现。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设立在先者受到优先保护。

   以合同知识论,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主要理由是:(1)法定权利应当优先于约定权利。(2)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的 承包人,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3)从法律政策上考虑,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确保。(4)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保护承包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第1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作出了明确认定。